广东盈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简介

广东盈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成立于2014年11月,由广东盈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民政厅登记批复),由盈速文化传播公司创办人邱健仕联合社会各界有爱心有能力的志愿者共同组建的,以应急安全服务、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为主体业务,具体落地以“广东盈速应急救援志愿队(救援队简介)”为组织形态,以自建和联合共建的社区、学校、户外应急安全实训基地(查看基地简介)作为实施的场所,面向公众开展应急安全教育、应急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等。

服务中心相关资质证书:


2015年2月,广东盈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被纳入第四批具有政府采购服务资质的民非组织查看详情)。

2016年4月,广东盈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被广州市教育局认定具有中小学校安全教育资格的认证单位查看详情)。

2019年下半年起,中心建立了“盈救员”安全服务志愿者培训体系,到2020年7月底,在广东全省已经建立了20多个盈救员实训认证基地,还有30多个意向合作的实训基地正在洽谈中。盈救员培训以警情、险情、疫情三个大类共12个分类证书,让公众就近在盈救员实训认证基地开展免费培训认证,获得证书后,可以依托“盈救”应急服务平台,接收应急救助呼叫,响应个人、单位或政府的应急救援协助需求,开展公益应急服务。


盈救员证书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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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章程

2019年 12 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东盈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专业操守参与应急救援,以公益服务促进社会和谐。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开展公益慈善服务,紧急救援,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民政厅 ;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博二路202号1座414。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广东盈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0元;出资者:广东盈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额:3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公益应急救援、校园安全防范与紧急救援;

(二)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紧急救助;

(三)应急救援专业技能训练与考核标准制定;

(四)应急救援志愿队伍建设;

(五)承担政府和其他慈善组织委托的公益救援服务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参加理事会议或履行理事职责的,经本人书面提出,可以辞去理事职务。本人未提出辞去理事职务,但连续两次无法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免去其理事职务。理事会届满前出现人员空缺的,由举办者或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补充到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办方和理事会临时指定一名代理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监事会,只设1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实行1人1票制。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邱健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结束)


广东盈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2019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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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安全管理制度

(20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管理方针,搞好应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保证中心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范,结合盈救应急救援盈救员公益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盈救平台“)的运行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部门、所属实训基地、实训站(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四条 中心总体安全目标是“两杜绝,一控制",即 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实现零死亡。

第五条 中心所属部门、基地考核目标: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不发生非中心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不发生二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 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 时间为2天。

第七条 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中心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及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 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 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 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 岗前安全培训。

第九条 特殊岗位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主导,各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 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班。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依法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其《安全操作合格证》 由综合办公室核查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备查。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 的安全监督体系,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与安全保证体系 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中心所属部门和基地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各类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一) 例行各类安全检查。主要有中心日常检查、季节 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反违章、重 点检查、抽查、危险源排查等。

二) 其他安全检查:

1 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前后;

2 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

3 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釆取 措施时;

4 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同样存在隐患时;

5 上级部门部署的检查活动;

6 行业规定、政府要求、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开展时。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要求:

一) 中心所属各矿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 全检查责任;

二) 安全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 章制度、查危害(隐患)、查“三违"、查落实为主;

三) 安全检查前须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整改工作要做到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反馈、上报,检查及处 理情况记录备案,需要处罚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 领导或中心综合办公室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釆取相关 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 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要求整 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处 分。

第十八条 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 内容包括: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项规章制度、制 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章、消 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

第十九条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检查 结束后形成《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安全隐患排查统 计分析表》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归档备查。

第六章危险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 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

第二十一条 凡实施危险作业的,须经现场安全管理人 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监护,做好安全措施。

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员工都要按照中心

应急预案的要求釆取措施,并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汇报。报告 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 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中心安全工作小组必须组织 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 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 作出明显的标记或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轻伤事故以及未造成伤亡,但造成中心 财务损失的事故,由中心安全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 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负责人同意后,对事故责任人给 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员工劳动安全纪律

第二十五条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并认真执行岗位 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 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不退到、不早退,上班时集中注意力,不 准酒后上岗、脱岗、私自换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

第二十七条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 方法,不在消防栓下方堆放货物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 保证宿舍消防安全,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 率电器以及从事生火做饭等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熬夜(如打麻将、扑克熬夜)后疲劳 上班,发现后责令离岗休息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 应急救援与救护

第三十条 中心所属各部门必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 评估、风险控制工作。针对潜在的事故、灾害和紧急情况, 分类制定相应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 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为保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中心所属 各项目实施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演练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可 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三十二条 中心所属各项目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由专、 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 材和药物。

第三十三条中心所属各基地应按照规定设立应急救护队伍,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救护队的中心,必须与当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救护机制,把中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纳入地方防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十四条一旦发生中心事故、灾害,自下而上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授权由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未 尽事宜可由安全工作小组临时决断。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逐步完善。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试运行。